Friday, June 11, 2010

防貪由家規開始

廉政公署早一陣子可真忙碌,單是執行處在幾件矚目的案件中,就馬不停蹄,頻頻邀請名人及專業人士飲咖啡。而社區關係處最近亦打鐵趁熱,走訪各有關的機構,宣揚防貪訊息。

作為會計師行,自然是對象之一。講座當日,會議室座無虛席,好不熱熱鬧。主講者是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的專員,講座提及專業人士應有的誠信,貪污的定義,亦有以往案件的分析。其實不論是否專業人員,或以往已曾聽過有關的講座,定期參與廉署的活動及更新訊息,亦可以鞏固每一個人廉潔的概念,減低罪行發生的機會。

根據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九條,要構成貪污罪行,有四大元素,簡稱4As:
(A)gent,以代理人/僱員的身份;(A)ccepts/Solicits Advantages,接受或索取任何利益;(A)cts,作出(或不作出)任何與其主事人/僱主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;without (A)pproval from principal/employer,而該行為並無主事人/僱主的合法批准。

第一個A較直接,相信毋須多加解釋。至於第二個A,必要留意「索取」利益,已足以構成罪行,即使到最後有關的利益未有正式轉移。而「利益」所包括的,不單只金錢,任何饋贈、職位、貸款、其他服務或優待、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、權力或職責等等,都計算在內。「利益」並無materiality,即使一分幾毫,亦足以構成罪行。而「利益」的定義,並不包括「款待(Entertainment)」。根據法例,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,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。

試舉例,如核數師出job時客人邀請共進午餐,又或核數隊回贈會計部豐富下午茶,據法例都不計算入「利益」的範圍,大家可以安心繼續這類聯誼活動。「即場享用」亦別有含意,大伙兒食完離開無問題,但外賣帶走,就算是收受利益了。有男同事十分關心,提出在內地與客人往卡拉OK或酒吧又算不算收受利益?尤其是有伴唱那種。據專員所述,卡拉OK或酒吧提供食物或飲品,而伴唱可算是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,所以,理應沒有問題。不過專員特別提醒,所有「款待」只可以「即場享用」,「帶走」的,便算收受利益,足以構成罪行了。專員的幽默,頓時引起心水清的觀眾滿堂大笑。

第三個A,所有的行為是要與僱主的業務有關,即是說,索取或收受利益是涉及工作範圍內的任何行為,便可構成罪行。這還包括任何僱員意圖欺騙其僱主,使用任何虛假、錯誤或欠妥的陳述、收據、賬目或其他文件,而對其僱主有利害關係,此等行為即屬犯罪。比方說,不誠實的費用報銷或超時工作申報,而導致僱主有損失,便屬犯罪。

第四個A,是整個元素的核心,便是僱主的批准。以上提及的三個A,除了欺騙僱主是直接犯罪外,其他只要得到僱主的事前批准,便不會構成貪污罪行。所以,要防止任何貪污的發生,僱主的責任,十分重要。及早製訂員工紀律守則,早點讓員工瞭解公司的「家規」,比起出事後才檢討,更加有效防治貪污。一般來說,紀律守則應包括:提供、索取和收受利益的定義;接受款待的指引;申報利益衝突的要求;處理公司資訊及財物規則,及查詢和投訴的渠道。公司亦應向員工聲明,一旦發生事情,一律秉公辦理。公司亦不妨提供各地罰則供員工參考,以作警惕。如犯事地點在內地,以內地為例,經濟犯罪最高的刑罰,可以是死刑。

就以會計師行來說,前線員工大部分時間都要與客戶接觸,所以員工一入職,僱主應有責任向員工講解公司的指引,例如客戶給予的款待及饋贈,在什麼情況可以接受,在什麼時候需要拒絕及彙報,對於新入行的員工來說,這種明確的指示不可缺少。但隨着員工經歷慢慢累積,現實生活會發生的事情,很多時並不是一條線可以界定錯或對。僱主或經理們,便應定期與員工聚會,交流一下客戶不尋常的舉動。上司亦可分享個人的經驗,令員工們更能自覺性地分辨出客戶成疑的動機,從而掀出問題的客戶,避免員工墮入不良客戶的圈套。上司亦應對下屬的不尋常行為加緊留意,例如下屬經濟狀況有否突然轉變,工作態度突然散漫,或突然進取,又長期不願放假,不放手工作與其他同事,這些都可能是問題的徵兆。

據廉政公署的經驗指出,以往犯下貪污罪行的,不少原是年輕及聰明的明日之星。他們察覺到制度及流程的漏洞,理應向上級報告及提供解決方案。但因為他們個別的原因,反過來精心設計一套計劃,鋌而走險從中取利。所以,這亦是僱主的責任,定期檢討及測試內部控制的流程,以防小漏洞引來大損失。

要防範貪污發生,內部的把關才是最重要。不單要有完善的內部控制,最重要的,是有廉潔的員工。香港廉政公署很着重從小教育下一代廉潔的精神,想當年我在大學才接觸到廉署的講座,到近來已擴展到找來劇團製作話劇在各中學演出,用輕鬆的手法,灌輸廉潔的概念。

我相信香港人廉潔的觀念基本上是穩健的。但近年與內地做生意成了本地收入的一大來源,面對內地仍然深厚的「關係」文化,有時很多預早訂下的制度,可能已慢慢變成了灰色地帶。所以,僱主與員工緊密的交流,多留意客戶及員工不尋常的舉動,是避免罪行發生的第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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